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2007〕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和《
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124号)精神,现就切实做好
《条例》施行的各项准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施行
《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施行
《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规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宣传和发动工作,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改进各方面工作,切实把
《条例》施行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做实。
二、抓紧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当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上下同步、规范统一、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由近及远,重点对上届政府(2003年)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凡属应当公开的事项必须全部纳入公开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