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运交通设施。以港口为重点,包括1万吨级以上沿海港口码头及其堆尝船舶靠泊区、库尝储罐区、翻车机房等。排查工作由港口码头所属企业负责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由市港航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和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抽查。
(四)大型水利设施。以大型水库为重点。排查工作由水利设施所属企业或单位负责组织;市直有关部门、设施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抽查。
(五)大型煤矿。以开滦集团所属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大型煤矿为重点。排查工作由开滦集团负责组织;市安监局牵头,会同河北煤监局冀东分局组织抽查。
(六)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控股电力企业;(2)水电站;(3)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4)500千伏变电站;(5)输电线路大跨越塔(档距为1000米以上的线路铁塔和呼称高在40米以上且跨越500千伏线路和铁塔);(6)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7)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电力枢纽变电站;(8)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排查工作由重要电力设施所属企业负责组织;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工促局、市国资委、市水务局、唐山供电公司和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检查。
(七)石油天然气设施。包括:(1)输油管道设施;(2)天燃气管网;(3)油气田集输处理设施(高温、高压、高含硫油气田井场,集输场站)。排查工作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负责组织,市安监局负责检查。
(八)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燃气、集中供热、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排查工作由设施所属企业负责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组织检查;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城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抽查。
三、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