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评议应从相关市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5名以上相关行业、学科领域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设专家组组长一名。
第八条 凡市级财政预算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公益性事业单位申请市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列入联合评议范围。
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我市投入配套资金的国家计划项目)资金用于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均应纳入联合评议范围。
第九条 为避免重复购置,减少浪费,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效率,鼓励使用社会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委托联合评议办公室对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合理性、前瞻性进行联合评议。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拟购置属联合评议范围仪器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关于预算编制和项目管理的要求,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论证,并按照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将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申请表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将本部门所属单位下一年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及其联合评议申请表(一式二份)集中报送联合评议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要求,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论证,在报送项目预算申报书时,同时将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申请表(一式二份)报送至市科委科技项目管理中心,由科技项目管理中心转报联合评议办公室。
第十二条 对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综合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购置仪器设备的用途和必要性;
(二)新购仪器设备的预计利用率、预计用户数量、对外开放时间等;
(三)申请单位和本市范围内同类仪器设备的情况;
(四)新购仪器设备要求的技术指标、先进性、前瞻性,拟选型号及相关配置要求;
(五)新购仪器设备共享措施;
(六)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
(七)新购仪器设备的安装条件、技术队伍等配套支撑保障;
第四章 联合评议程序
第十三条 联合评议办公室收到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申请表或接受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单位委托后,原则上每季度定期组织一次联合评议。若有特殊需要可临时组织联合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