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授课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资质证明(对正式全日聘任的专职教师还应提供培训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4)培训场所及设施的合法使用证明。
(5)教学实施大纲和教学讲义等有关材料。
2、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申报机构的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为其办理创业培训项目资质审批和入网手续,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审查。
(三)开展创业培训项目补贴培训的申报认定
培训机构符合上述条件且符合沪劳保技发[2007]19号文规定条件的,可按19号文有关规定申请开展创业培训项目的补贴培训,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并签订《培训成果购买协议》后,方可实施补贴培训。
三、要求享受创业培训费用补贴的人员条件和补贴标准
1、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及未开业的在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参加培训费用补贴的创业培训:
(1)具有开业意向、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上。
(2)经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组织的开业能力测评显示,有一定开业胜任力和培训需求。
对符合第1项条件,但开业能力测评显示其开业胜任力较弱的人员,若本人开业意愿较强,在提交开业计划书并经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指导后,也可参加创业培训。
2、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且考核鉴定合格的(含一年内补考鉴定合格),可按本市补贴培训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培训费用补贴;考核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
3、对享受过创业培训费用补贴的人员,根据开业需要,在当年度内还可参加一次与开业项目相关、纳入当年度补贴培训目录的技能类补贴培训。其中,在职人员当年度内既参加创业培训又参加技能类培训的,其当年度培训费用补贴总额应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个人账户的起始资金额度。
四、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需要参加创业培训并享受培训费用补贴的人员,应向区县职业介绍部门申请建立职业培训补贴个人账户,领取培训账户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经区县职业介绍部门和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培训指导,由学员自主选择开设创业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创业培训机构”),持卡报名参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