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技发(2007)4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劳动者的创业能力,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优化本市微小型企业的创业环境,根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业培训的界定
本意见所指的创业培训是围绕创业活动所需的基本知识开展的以开业申办、市场营销、客户服务、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以及本市扶持开业的相关政策等为内容的实务知识培训。
二、创业培训项目的申报认定
(一)创业培训项目的开设条件
具有法定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申请开设创业培训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稳定合格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授课教师应不少于5名,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名。授课教师应持有《教师资格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3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历或成功创业经历。
专职教师是指由培训机构正式全日聘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2、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创业培训教学管理人员,包括专职的创业培训项目教学管理负责人和专职班主任等。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具有符合创业培训项目职业(模块)标准和培训计划要求的教学实施大纲和教学讲义。
(二)创业培训项目的申报审核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开设创业培训项目,并提供以下材料:
(1)拟开设创业培训项目的申请报告。
(2)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及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