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豫建住房〔2006〕34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
现将
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各级建设、房地产、城市规划等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严格程序,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切实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工作。
二、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各地要在2006年7月至9月份开展并完成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土地存量、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透明度。郑州市在完成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如需调整新建住房结构比例,须报经建设部批准。
三、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各地应根据当地住房调查的实际状况以及土地、能源、水资源和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分析住房需求,科学制定住房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审定、备案,并于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四、妥善处理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对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集中进行清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各地的清理结果应于2006年9月底前报省建设厅备案。
五、加强市场监管,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厅将会同监察厅等部门,于近期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责成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
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