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采用市、县(市)分层,三阶段、与社区居民户数大小成比例(PPS方法)的等距随机方法选取调查样本。经常性住户调查采用二相样本抽取法。
五、调查方法
首次基本情况调查及经常性住户调查采用入户调查方法;社情民意调查采用入户调查与其他调查方法相结合方式。
六、组织实施
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制度由市统计局负责建立,各县(市)、区统计局负责具体实施。首次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县(市)、区统计局负责具体实施,发改委、民政、财政、总工会、公安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抽中街道做好具体落实工作;经常性住户调查及社情民意调查按要求正常开展。
七、经费保障
统计机构开展相关调查所需经费由属地政府承担,市统计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八、进度安排
(一)首次全市城镇住户基本情况调查
完成基本情况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市统计局[各区9月10日前,各县(市)9月30日前];
资料汇总、评估调查结果,开展数据分析研究,建立数据库,抽选轮换样本组(10月底前);
抽选和落实经常性住户调查记帐户(11月20日前);
经常性住户调查记帐户进行试记帐(12月底前);
经常性住户调查记帐户进入经常性调查(12月下旬起)。
(二)经常性城镇住户调查
每年定期城镇住户收入支出调查按制度规定执行。
(三)社情民意调查
每年经常性社情民意调查按每次调查具体要求确定。
九、质量控制
为确保调查质量,最大限度减少登记误差,提高抽样调查的代表性,要求对调查的各阶段工作建立质量检查制度。
调查员要如实填写调查内容,加强对调查内容的逻辑审查,并按《
统计法》第
十五条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督导加强对调查员调查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加强数据处理的质量控制,加强计算机逻辑审核。加强复核阶段的质量控制,县(市)统计局专业人员要抽选5%的样本进行回访核实,并将回访结果如实上报。市统计局组织对各县(市)的调查结果进行质量抽查,并将质量抽查结果作为数据评估和工作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