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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财政区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工资统发:乡镇干部教师工资支出和工资性补贴统一由区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五)采购统办:乡镇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由乡镇根据年度预算提出申请,经区级财政相关部门审核后,交区级政府采购部门集中办理,采购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实行直接支付。

  (六)票据统管:乡镇使用的财政票据,其管理权上收区级财政部门,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严禁坐收坐支、转移和隐匿收入。

  二、区乡镇政府的事权及支出责任的划分

  (一)事权划分。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区乡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职责范围。区级政府不得把应承担的事权转嫁给乡镇政府,必要的事权调整必须配备相应的财力。对乡镇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的事务,应纳入区级政府的事权范围,逐步将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转变到加强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上来。

  (二)支出责任。凡属区级政府的事权,应由区级承担支出,区级财政要全额保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区级政府委托乡镇承办的事务,也要足额安排经费。对不应由集体承担和农民负担的公共支出,应逐步纳入区级财政支出范围。

  三、乡镇财政相关事宜的界定

  (一)乡镇财政所职能划分

  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试行)》(鄂政发〔2003〕17号)的要求,乡镇财政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承担乡镇财政财务管理、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农村经营和农民负担监管等工作,主要是:

  1、乡镇财政收支管理。包括乡镇政府预(决)算编制、税收收入监管、非税收入监管等;

  2、村级财务管理。村级财务的受托管理,包括村级资金、账务的代管和服务,农村集体资产和债务的监督管理等;

  3、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管理等;

  4、财政专项资金及相关事务管理。负责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粮食直补专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农村低保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具体组织实施;

  5、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包括农民负担政策宣传、负担项目审核和分解落实、涉农收费监督管理等;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和纠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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