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07〕1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葛店开发区:
今年3月份以来,我市农村连续发生多起建房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引以为戒,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民建房的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管理。为了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成立专班,全面开展农民建房质量安全大检查
各区要迅速成立专班,对辖区内的农民建房情况逐一进行排查。对未按规定报建、相关手续不完善的工程项目,要责令立即停工;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在建工程,要责令停工并限期整改。今后,凡不按规定报建、建房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不按规划落实,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区检查情况务必于2007年9月20日前报市建委村镇建设科。
二、明确各方责任,切实加强对农民建房工作的领导
按照《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16号)规定要求,我市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为此,各区、各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建立科学有效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各区要加强对农民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专班,加强监督和检查;各乡镇要落实农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人;各行政村应确定一名村委会成员任村庄建设管理员,以加强对本村农民建房的服务与管理;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建房安全工作的监管和技术指导,构建以村委会、乡镇政府、建设部门为主体的报建、巡查、监督管理体制,落实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报建管理,确保我市农民建房质量安全
建设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的基本程序,进一步规范报建管理,为农民住房建设选址安全把好关。要抓好“一书一证”的办理,建立并完善个体工匠持证上岗制、施工承包合同制、质量安全巡查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上以及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对村庄建设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努力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建设部门要以发放推广使用《湖北省农村住宅优秀设计方案》图集为契机,对各行政村村庄建设管理员进行一次集中业务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农民建房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基础专业技术知识,提高他们为农民建房的服务与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