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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的意见[失效]

  (一)2007年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未成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对普通成年人及未成年人,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年各补助20元。市、区财政对普通成年人每人每年补助80元,个人负担180元;对普通未成年人每人每年补助20元,个人负担40元。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年各补助50元,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0元,个人不再缴费。对未成年的重度残疾人,中央、省、市和区财政每人每年各补助25元,个人不负担。对成年低保人员,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年各补助50元,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20元,个人负担80元。对未成年低保人员,中央和省财政每人每年各补助25元,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个人负担20元(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比例为5:5)。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参加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帐户有余额的,个人负担部分可从其父(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中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拨缴纳。
  (三)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可以给予补助。
  (四)城镇居民按规定每年缴费一次,基本医疗保险期限为12个月。每年11、12月集中缴费。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本办法实施后,城镇居民在12月底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下一年度连续缴费的,可从次年1月1日起连续享受待遇;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超过规定缴费时间后在1年内参保缴费的,可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本保险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前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1年(或中断三个月)后参保的,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再退还。
  五、费用支付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应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开支范围,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和门诊大额疾病费用。一般门诊费用在条件成熟后,适当给予补助。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控制。起付标准: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50元,二级医院550元,三级医院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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