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5日)宣布失效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的意见
(并政发〔2007〕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障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07年起,利用两年时间,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从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城镇居民可按规定自愿缴费参保;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合理确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
(四)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致,实行属地管理。
三、参保范围
(一)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人)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人)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乡镇企业职工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中村老年居民和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人员须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籍证明等有效证件;享受城镇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四、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