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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十四条 市内五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情况的摸底统计;负责被征地人员参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的确定;填写《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出具审核意见,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人员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第五十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被征地村(居)委会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时履行民主程序情况;负责参保对象领取、退保人员资格的核准;负责《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及被征地人员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宣传工作。

  第五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风险基金专户的管理工作;依据经办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和基金支付情况,及时划拨资金,保证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并根据需要给予经费补助。

  第五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征地报批卷的上报审批;负责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负责将征地批准结果告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征地补偿到村(居)委会。

  第五十八条 市内五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告知、勘界、地物登记工作;负责将被征地村(居)委会全村耕地面积、被征地面积、需安置人口数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呈报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村(居)委会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应邀请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

  第五十九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

  第六十条 市农业部门负责对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进行监督,根据国土资源部门通报的征地情况,指导发包方与被征地农户对承包合同及时进行调整变更。

第十章 其它

  第六十一条 《保险手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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