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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经审批可重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的待遇不再补发。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退保,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持《保险手册》、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退保)申报表》(附件10),经所在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到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退保手续。

  (一)出国(境)定居或户籍迁移至市区行政区域外的。

  (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的。

  (三)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第八章 与其它社会保险的衔接

  第五十条 被征地人员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企业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将个人账户本息退还本人,也可经企业年金理事会同意,将个人账户本息转入企业年金。

  第五十一条 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原个人账户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应享受的领取额合并计算。

第九章 管理职责

  第五十二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内五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负责对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核;负责对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养老保险金的发放进行监督。

  第五十三条 经办机构负责对市内五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和养老金领取手续的审核、办理,养老金的支付;定期向保险对象公布养老金的支付情况;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结算工作;按时编制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草案;编报会计、统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及保险对象的咨询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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