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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十条 市财政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根据经办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向基金专户划转所需养老保险资金;并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基金,足额划入风险基金专户。同时,被征地村(居)委会向国土资源部门移交被征土地,因被征地单位原因无法移交土地的,暂停办理保险手续。

  第四十一条 经办机构根据保险费到位情况,及时向参保人出具《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保险手册》,附件6)。

第七章 养老金领取手续的申报和办理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达到享受待遇年龄当月10日前,由村(居)委会指定专人持下列材料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一)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附件7)。

  (二)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三)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没有身份证的提供户口薄复印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四十三条 经办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第四十四条 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经办机构在办理缴费手册的同时,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经办机构填写《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月份发放明细表》(附件8),委托指定银行发放。

  第四十六条 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因故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必须在7日内填写《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死亡)申报单》(附件9),经所在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持火化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报经办机构审核,办理其个人账户余额的继承手续,同时终止保险关系。

  第四十七条 对死亡后逾期不报,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人员,经办机构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金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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