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无误后,填写《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附件5)、出具审核意见,并于10个工作日内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原件一式八份)。
第三十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市内五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出具审核意见(一式六份)。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区国土资源部门(一式两份)。
第三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审核意见代市政府起草《征地情况说明》后,平行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十五条 区国土资源部门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人员参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及缴费标准等内容,告知被征地村(居)委会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村(居)委会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被征地所在村(居)委会范围内张贴。
第三十六条 被征地村(居)委会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
第三十七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工作程序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征地报批卷,上报审批。
第三十八条 征地批准后,市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批准结果告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市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持下列材料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一)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
(二)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说明(附保险费用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