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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无误后,填写《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附件5)、出具审核意见,并于10个工作日内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原件一式八份)。

  第三十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市内五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出具审核意见(一式六份)。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区国土资源部门(一式两份)。

  第三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审查呈报认定表》、审核意见代市政府起草《征地情况说明》后,平行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十五条 区国土资源部门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人员参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及缴费标准等内容,告知被征地村(居)委会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村(居)委会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被征地所在村(居)委会范围内张贴。

  第三十六条 被征地村(居)委会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

  第三十七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工作程序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征地报批卷,上报审批。

  第三十八条 征地批准后,市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批准结果告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市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持下列材料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一)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

  (二)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说明(附保险费用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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