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全部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不计征各种税费。
第二十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预算管理、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和严格的基金监督机制,增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设立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监察、审计、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和被征地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对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每年进行专项审计。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基金监督委员会在每个被征地行政村(居)委会聘请一名被征地人员代表为监督员,其主要职责是:对经办机构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并对欺骗冒领等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 养老金领取条件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出生年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者。
(二)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市区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附件1)。并根据市区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新待遇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从公布次月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领取分摊年限为18年。以此为基准,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者每超过一岁,分摊年限减少一年,分摊年限最低不能少于5年(附件2)。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一岁,到达领取年龄后,养老金领取标准增加2.5%(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