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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基金。风险基金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提取,提取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5%,主要用于化解参保人员的养老金调整风险和长寿风险,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风险基金在收取土地出让金时提取。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内五区(不含高新区、矿区)实行市级统筹,由市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同时设立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

  第十四条 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一)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在未到领取年龄前因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结清,同时终止保险关系。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其个人账户余额。

  (二)政府承担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市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提供的相关数据,及时将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设立的收入过渡户,用于暂存由经办机构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设立的支出户,用于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养老保险支出费用和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基金支付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基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及时将基金划入支出户。

  第十八条 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由市财政部门管理,并依据《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提取,设立风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当保障标准提高和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养老金时,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所需基金划入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确保养老金正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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