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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在0.4亩(不含0.4亩)以上的村(居)委会,根据征地数量及征地后人均用地数量确定参保人数,具体保障人员,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第七条 对被征地人员自愿放弃参加本保险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同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签订协议书报经办机构备案,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今后永不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八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不再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 16周岁以下人员(不含16周岁),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并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

  第十条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基金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实行统一筹集,筹资额度按参保人达到规定领取年龄后养老金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筹资比例按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30%,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40%,个人缴纳部分不超过筹资额的30%分担。

  (一)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的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一次性纳入统筹账户,对其他人员的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原则上一次性缴清。

  (二)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一次性缴清。

  (三)个人缴纳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一次性缴清。

  (四)裕华区东南规划分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政府承担部分,由裕华区政府按本通知规定渠道筹措。

  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应缴养老保险费的,由市财政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齐。

  第十一条 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额度应适时调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筹资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筹资标准调整后,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应按新的标准执行。标准调整前,已参保人员的筹集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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