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7〕92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局、民政局、农业局联合起草的《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石家庄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城市化发展,维护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石政发〔2007〕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保障被征地人员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
第三条 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建立适合被征地人员特点,既区别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能与其相衔接的大账户小统筹储备积累式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在市内五区行政区域内,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征地,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享有土地承包权或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和乡镇企业用地不足0.4亩(含0.4亩)的村(包括已整体农转非的农村)或居委会,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具体保障人员,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