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责任追究组
组长:李永林(兼)
牵头单位:市监委
主要职责:对各相关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四、主要任务
(一)综合组
1、加大冬季燃煤污染控制工作。实施分片包干责任制,对燃料使用、燃煤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冬季燃煤污染控制工作措施到位、监管到位。对不能按规定使用合格燃料的单位,限期置换,并依据《
太原市燃煤污染防治规定》(太原市政府令第45号)予以高限处罚;对未按期置换不合格燃料的单位,依据《山西省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转和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2、加大型煤质量监管力度。所有型煤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太原市锅炉用洁净型煤标准》组织生产,严禁不合格型煤进入市区。
(二)市区工业污染控制组
1、2007年11月底前,对以下生产设施实施关停:
(1)太钢1#、2#烧结机;
(2)二电厂4#~6#发电机组及配套锅炉。
2、整治行动期间,对以下生产设施实施停产:
(1)太钢发电厂3台75吨燃煤发电锅炉;
(2)太化合成氨分公司1台循环硫化床燃煤锅炉;
(3)国电太原第一热电厂1台220吨锅炉;
(4)太原煤气化煤矸石电厂1台75吨锅炉;
(5)尖草坪区荣易铁合金厂1台矿热炉;
(6)晋源区山西天工电力有限公司1台矿热炉;
(7)尖草坪区山西韦达特钢有限公司实施停产。
3、对重污染行业实施限产减污:
(1)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西山水泥厂、省公路构件厂、双良水泥厂、立唐公司水泥熟料生产线在现有实际产量基础上减产50%;
(2)晋源水泥厂、水利水泥厂、犀牛水泥厂、狮头东峰水泥厂、智海水泥厂等企业粉磨站在整治行动期间限制生产时间,分别停产50天;
(3)西山地区所有采石场、阳曲县石料开采区限制生产时间,每个采石场分别停产50天,并对采石场周围和道路进行综合整治,洒水抑尘,防止扬尘污染。
4、强化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监督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远程监控设备等现代化监控手段,严密监控工业污染排放。对重点污染源实行人工24小时蹲点监控,确保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对环保设施不能同生产设施同步运行、污染物严重超标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各相关企业要制定详细的污染控制方案和监管措施,强化内部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