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统计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7〕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的行政监督,促进依法统计,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建立统计巡查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查领导组
组 长:荣 彤(副市长)
副组长:黄宝琴(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 勇(市统计局局长)
吴良俊(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处长)
成 员:乔 木(市统计局副局长)
薛建明(市统计局副局长)
陈亚萍(市统计局副调研员)
戴陆寿(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代铭贤(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副处长)
二、巡查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
三、巡查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情况,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情况,政府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情况。
(三)普查和各项大型统计调查项目机构、人员和经费落实情况;
(四)统计基础建设、制度执行、数据质量等情况。
四、巡查方法
由市政府督查处和市统计局组成巡查组,每年选择2至3个县(市、区)或单位,
进行综合巡查或专项巡查。巡查主要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进行个别谈话,深入基层检查,查阅有关资料,检查统计原始记录、台帐和数据等方式进行。巡查结束后,写出巡查报告报市政府,并通报巡查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巡查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认真听取巡查对象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和任务进行巡查,对巡查报告负责。
(二)巡查对象在巡查前要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查找问题;相关部门要准备好汇报材料及供查阅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