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救灾应急程序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较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行动和反应规模由受灾县(市、区)政府视灾情决定,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救灾工作。
发生特大、重大自然灾害时,救灾应急行动和反应规模由市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救灾应急反应机构按以下程序启动运转。
(一)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
1、听取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关于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汇报,确定应急反应规模;
2、根据灾情,确定是否设立灾区救灾应急现场指挥部;
3、研究确定灾害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4、部署紧急救援工作,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救援,视察灾情,指导救灾。
(二)立即组织市级工作组和救灾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三)根据灾情需要,调派部队及民兵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四)决定是否启动专项救灾捐赠工作。
五、救灾应急准备和保障计划
(一)救灾款物的筹措
救灾款物筹措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其他部门支援为辅的原则。对特、重大自然灾害上级政府原则上予以适当补助。一般、较大自然灾害由各县(市、区)负责筹集救灾款物。
(二)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
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上一年度市级以上拨付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补助费的总额,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建立并落实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救灾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到位。
(三)救灾应急工作计划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根据救灾工作应急任务拟定和编制工作计划,同时组织好应急工作人员培训和模拟演习。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表彰奖励
对在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特、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的;
2、及时提供灾害情况,灾情测报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减轻或免遭灾害损失的;
3、抢险、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