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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22日)废止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5]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现将《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本预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为指针,旨在建立健全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机制,增强应对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和紧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的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经费分级负担原则进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负责、社会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协调机构统一指挥,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二、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及管理责任

  (一)自然灾害种类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指由洪涝灾、风雹灾、干旱灾、低温冷冻灾、生物灾害、雪灾、滑坡、泥石流等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灾害。

  (二)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自然灾害以县为单位统计确认,划分为一般自然灾害(Ⅳ级)、较大自然灾害(Ⅲ级)、重大自然灾害(Ⅱ级)、特大自然灾害(Ⅰ级)。

  一般自然灾害(Ⅳ级)--造成倒塌房屋200间,死亡1-2人,需转移安置灾民100人以下,绝收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0%以下;

  较大自然灾害(Ⅲ级)--造成倒塌房屋500间,死亡2-4人,需转移安置灾民

  101-500人,绝收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以下;

  重大自然灾害(Ⅱ级)--造成倒塌房屋501-1000间,死亡5-9人,需转移安置灾民501-1000人,绝收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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