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般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Ⅳ级)措施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县级人民政府视灾害损失程度确定是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及时核实并上报灾情;根据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及时下拨救灾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和衣被、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必要时,市民政局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五)应急响应措施的批准实施
特大、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由分管副市长批准实施I、Ⅱ级应急响应措施;较大自然灾害发生时,由市民政局局长批准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一般自然灾害发生时,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实施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经应急响应措施批准实施人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工作。
七、应急救助保障
(一)资金保障
1、市财政局做好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根据灾情程度合理安排、及时拨付救灾资金。
2、市、县两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市、县(市、区)财政安排预备费重点用于灾区群众生活救助。
4、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补助。
(二)物质保障
1、在发改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供应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民政部门加强现有市、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逐步建立多部门、分级别、分类别的救灾物资储备机制,储备救灾应急必备物资。
2、民政部门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采购、调拨、运输制度。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实现中央、省、市、县和各部门之间的灾害灾情信息共享。
八、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灾情稳定后,灾害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尽快制定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方案,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
(一)灾后救助。民政部门对确需政府救济的缺粮缺钱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发放《灾民救助卡》,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且缺粮面较大的重灾区,由政府担保,实行开仓借粮;对缺衣少被的,通过社会捐赠和政府救济等多种渠道帮助解决。鼓励灾区群众开展亲邻之间互助互济活动,鼓励和组织灾区群众外出务工、生产自救。
(二)恢复重建。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规划、重建进度、资金支持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重建优惠政策,简化手续,依法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