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自然灾害稳定之前,市、县民政部门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
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负责报告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的机构有:县级以上民政、气象、水务、地震、国土资源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六、应急响应措施
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四个级别的划分,确定相应级别的救助应急响应措施。
(一)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Ⅰ级)措施
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县、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前期处置工作,并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时派出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灾区,建立灾害救助前方指挥部,核实灾情,组织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根据灾区所需的救助物资,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紧急调集或征集物资、交通工具等;紧急转移受困灾民,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人员,提供临时安全住所和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相邻地市的紧急救助、支援。
(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Ⅱ级)措施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县、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救助应急指挥系统,部署自然灾害应急与救助工作,并向省政府报告灾情。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核实灾情;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灾情,制定灾害救助应急方案;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调集和征集灾害救助物资、交通工具等;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和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积极向省政府申请并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活动。
(三)较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Ⅲ级)措施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接到下一级人民政府或灾害主管部门的报告时,立即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做好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根据灾区实际情况,组织调集灾害救助应急物资,为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提供临时住所和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可视情况向灾区发慰问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