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7〕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要求,我市对《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政发〔2005〕6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太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迅速、有序、高效实施紧急救助,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民的转移安置和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
(四)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减少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灾害救助应急管理体制。
二、自然灾害级别划分
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规模大小、危害程度、损失情况,灾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一)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自然灾害:
1、农作物绝收面积30千公顷以上;
2、倒塌、损毁民房3000间以上;
3、因灾死亡20人以上;
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