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税收入(不含罚没收入)属非政策性减免的,由受益单位向执(代)收单位提出减免申请报告;执(代)收单位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把关,并填写《徐州市非税收入非政策性缓减免申请表》,附受益单位减免申请报告及减免文件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初审后,再报市政府等上级管理部门审批。非政策性减免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市财政局根据减免批示,开具《非税收入减免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和执(代)收单位,办理退款手续。
(三)罚没收入的减免由执法单位根据执法权限,依法依规办理。
第九条 建立非税收入年度目标考核制度。市财政局按部门预算核定的非税收入(不含罚没收入)征收数下达各单位年度非税收入征收任务,结合津补贴的发放,对各单位非税收入进行考核,建立征收激励考核机制。对超额完成年度征收任务的部分,按超收金额的5%拨付征收业务费,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有关单位可根据征收工作开展情况,结合本单位考核办法,从超收业务费中适当安排部分人员奖励经费。对下达的年度征收任务完成率不足50%的,次年市财政局不核拨该单位的工作性津补贴;完成考核任务不足70%的,次年按50%核拨工作性津补贴;完成考核任务在70%-100%的,以100%为基数每下降1%,相应调低次年单位工作性津补贴的1%。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十条 非税收入收入预算调整
预算单位因政策性因素(如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等)不能完成年初收入预算的,要向市财政局提出收入预算调整申请,市财政局提出调整建议报市政府、市人大审批确定。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支出预算调整
经批准的支出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在下半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且有超收收入的,预算单位要在每月20日前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送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在超收额50%比例以内办理审批。当年单位非税收入结余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项目之间的调整由各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