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长分占总分值的40%,计40分。由增量分和增幅分组成,增量分和增幅分各占增长分的50%。
增量分=(增量值/增量最高值)×40×50%
增量值=当年实绩-考核基数
增幅分=(增幅值/增幅最高值)×40×50%
增幅值=(当年实绩-考核基数)÷考核基数
增量最高值、增幅最高值按8个省级开发区中当年度最高值计算。
(三)“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指标考核计分办法由市规划局具体制定实施。
(四)“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指标考核计分办法由市环保局具体制定实施。
(五)“征地农民补偿和失地农民保障情况” 指标考核计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制定实施。
(六)单位面积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是以国土资源部门当年供地数量为考核依据。
(七)各项考核指标的统计范围待年终考核时另行确定。
(八)取消评先资格事项
1.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重违反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和相关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报市政府予以确认)
2.环境保护。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政策和相关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报市政府予以确认)
3.安全生产。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火灾事故。(由市安监局和市消防支队负责,报市政府予以确认)
4.按徐委发〔2006〕46号文件要求,各开发区须设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由市财政局负责,报市政府予以确认)
违反以上四项之一者,取消评选一等奖资格。
违反以上四项中两项及其以上者,取消评奖资格。
四、考核指标确认
考核工作以市发改委为主,市外贸局配合共同牵头开展。对于各开发区上报的统计报表和相关材料,市发改委会同市统计局把好第一道关口,确保各项考核指标基础数据科学有效,然后再交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确认。各项考核指标的确认分别是:
“工业增加值”、“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新增列统工业企业个数”由市统计局确认;
“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