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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7〕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

  《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省级开发区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省级开发区建设步伐,推动省级开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徐委发〔2006〕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徐州经济开发区、丰县经济开发区、沛县经济开发区、铜山经济开发区、睢宁经济开发区、邳州经济开发区、新沂经济开发区、徐州工业园区。

  二、考核内容

  (一)业务总收入(分值8)

  (二)工业增加值(分值8)

  (三)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分值10)

  (四)新批协议注册外资额(分值4)

  (五)实际到账注册外资额(分值8)

  (六)新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分值12)

  (七)新增列统工业企业个数(分值4)

  (八)单位面积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分值8)

  (九)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分值4)

  (十)新增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分值3)

  (十一)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分值6)

  (十二)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分值10)

  (十三)土地利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分值10)

  (十四)征地农民补偿和失地农民保障情况(分值5)

  三、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考核总分由基础分和增长分组成。

  (一)基础分占总分值的60%,计60分。当年实绩达到或超过考核基数的计60分,未完成考核基数的按当年实绩占考核基数的比例乘以60计算得分。

  考核基数的确认:在12项考核指标中,凡有当年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下达的本年度考核目标的,则以此目标作为考核基数;凡没有此考核目标的,则以上年度完成的实绩数作为考核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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