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类监管,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既定目标,拟定工作方案,集中一年左右时间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工作。对证照齐全的小作坊,重点检查其生产加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卫生条件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食品卫生许可要求的,或故意生产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有关部门依法收回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对以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在餐饮业、超市、食堂、自由市场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的行为要加强监管,对那些经帮扶仍达不到卫生许可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坚决予以取缔。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其生产加工的产品列入县(市、区)以上政府制定的允许暂时存在的产品目录,暂时达不到食品市场准入条件的少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督促其进行条件改造、实行公开承诺。对符合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的,由县以上质监部门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允许其在一定时间内存在,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品种和销售范围进行生产经营;超出规定的品种和销售范围的,仍按无证生产查处。对证照不全或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关部门要引导、督促、帮助其领取证照;拒不申领证照,或确实不具备领取证照条件的,要依法取缔。
(四)打扶结合,探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新机制。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模经营。通过“专业合作、龙头带动、协会推动、股份联合、区域集中”等方式,逐步建立体现区域特色的多种生产经营模式,积极帮扶经整合提升后具备相应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用原料等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精神,对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和整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小作坊监管和整治工作。要高度重视小作坊监管和整治工作,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组织职能部门认真开展监管和整治工作,在政策措施上予以支持,在专项经费上给予保障,在整治难点上取得突破,切实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监管和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县级政府要结合各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乡镇食品监管队伍建设,以乡村、街道为基础,实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与基层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队伍协同监管的综合管理机制,不断扩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覆盖面,提高有效性。
(二)加强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和整治合力。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查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以及取得卫生许可证、有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违规行为的小作坊。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取得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查处已领取卫生许可证、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以及取得营业执照、有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违规行为的小作坊。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查处应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以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有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违规行为的小作坊,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允许暂时存在的小作坊的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违规行为也要严肃查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扎扎实实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和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立即处理,不得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