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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
(苏政办发〔2007〕1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各项措施,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食品产业发展现状,切实加强对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扶优治劣,科学管理,引导、推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走规范发展、特色发展、品牌发展之路,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群众安全、放心、方便消费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加大引导、扶持、监管和整治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小作坊,积极帮扶具备一定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得证照,整合做大具有区域性集中加工特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违规生产加工企业。通过整治,确保全省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使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明显增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生产加工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止。力争到2012年,基本消除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现象。
  三、主要任务
  (一)普查摸底,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据库。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普查工作,全面完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普查建档,并对普查数据进行分析汇总。
  (二)因地制宜,确定符合各地实际的小作坊产品目录。各地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引导、帮扶和督促目前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善生产条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对持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暂时达不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采用传统工艺(方法)生产加工当地居(村)民依赖程度较高的传统低风险食品的小作坊,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允许暂时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目录,并及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生产列入目录食品、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县(市、区)以上政府批准后,允许暂时存在,其产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所在乡镇级行政区域,不得进入商场、超市等渠道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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