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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

  第八条 实行临时生活救助时,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种类等因素,结合当地财政收支状况,合理确定分类救助标准。实施救助时,应充分考虑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程度,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地确定。

第五章 临时生活救助程序

  第九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按照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张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实施,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7天。
  第十条 对突发性灾难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第六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各县(市、区)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
  第十二条 符合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批后,原则上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打卡发放。
  第十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回冒领款物,且取消当年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
  第十六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下发后,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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