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
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要求,在全面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的同时,为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体现及时、高效、适度、公正。
第二章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
第四条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生活困难群体;
(二)因重、大病或遭遇突发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四)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六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
第七条 对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可按照《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或各地制订的相关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