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费用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苏财会[2006]46号)
徐州市、扬州市、连云港市、盐城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现将《企业安全费用会计核算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费用会计核算办法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企业安全费用会计核算办法
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国家相继出台了煤矿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办法,为规范我省各类企业安全费用核算行为,特制订本核算办法。
一、会计科目设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财会[2004]3号)规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设置“应付安全费用”二级科目,核算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结余情况。
为完整、准确地核算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全过程,应设置“提取数”、“使用数”三级科目。并根据国家规定的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在“使用数”三级科目下设置相应的四级科目:煤矿企业设置“通风设备支出”、“瓦斯监测与抽放系统支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防灭火支出”、“防治水支出”、“机电设备安全防护支出”、“供配电系统安全防护支出”、“运输(提升)系统安全防护支出”、“防尘系统支出”、“其他安全生产支出”10个四级科目;烟花爆竹企业设置“安全设施支出”、“防爆机电及检验检测支出”、“危险源监控支出”、“其他安全生产支出”4个四级科目。
“提取数”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数,借方反映结转使用数,年终余额反映结余(在贷方)或超支(在借方)数。
“使用数”科目借方反映使用数,贷方反映结转数,年终结转后余额为零。
企业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时,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安全工程”二级科目,归集安全费用列支的各项工程支出,并相应按照安全费用使用范围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如煤矿企业设置“通风设备支出”等10个,烟花爆竹企业“安全设施支出”等4个),核算具体安全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