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 卫生监督体系
加强市、区、街道职业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切实开展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及时掌握用人单位职业危害情况,监督用人单位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和应急撤离通道,配置急救用品,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预防和控制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7.1.4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职业卫生(现场检测评价、职业流行病学、健康监护)、实验室检测(理化检测、中毒临床检测)、临床救治(职业病临床、中毒临床、临床急诊)、卫生监督人员60人组建市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救援队伍,30人为后备队伍。各区卫生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建区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依据工作需要、人员变化及时调整,市、区职业中毒应急队伍实行统一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由市卫生局统一调度指挥。
7.1.5 科研和对外交流
积极开展急性中毒环境检测、早期监护、中毒救治、流行病学以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预警、应急管理方面科研工作。加强对外交流,及时掌握国内外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新毒物、新病种、新动态,引进国内外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先进的检测技术、救治方法、管理模式。
7.2 应急物质储备
7.2.1 市职业病防治院必备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设备(根据国家化学中毒医疗救治一类基地配备标准)
现场检测设备:急救防护装置A级、急救防护装置B级、气体检测仪、毒物检测箱、傅立叶固液毒物检测仪、可移动(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仪。
医疗救治设备:现场复苏设备、多功能监护仪、血液透析灌流仪、心脏起搏监护器、胃镜、电子支气管镜、动态脑电分析系统、微量泵、输液泵、血浆置换仪、便携式呼吸机、神经/肌电图仪、自动血液分析仪、移动式监护装置、呼吸机、除颤器、高压氧舱。
7.2.2 必备的特效解毒药品
全市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配备救治下列中毒的特效解毒药品:氰化物中毒;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亚硝酸盐中毒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中毒;有机磷中毒;有机氟中毒等。
市职业病防治院对我市常见急性职业中毒物且接触人数众多的中毒应急救治药品、器械、检测试剂按应对重大急性中毒事件要求实物储备,其它常见毒物中毒所需的特殊救治药品、器械、检测试剂按应对一般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要求实物储备,少见毒物所需的特殊救治药品、器械、检测试剂可少量实物储备或不储备。定点急性职业中毒救治医院按低一级别实物储备,但承担某种毒物专项救治任务医院,该种类中毒救治所需物质按高级别储备。工业区内社区医院、企业医院根据区域内中毒物质种类储备一般事故所需的应急救治药品及院前急救物资。
7.2.3 市区卫生局应申请并设立专项资金,以保证必备的医疗卫生设备和特效解毒药品的储备与更新。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公众宣传教育
市、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卫生监督所和医疗机构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宣传手册、宣传专栏等多种形式对企业员工、社会公众开展健康教育,广泛宣传急性职业中毒防治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应对急性职业中毒的知识水平和能力。
8.2 培训
市、区卫生局组织开展应急管理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急法律法规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预防控制知识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市职业病防治院为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基地,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定期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专项培训。各定点中毒救治医院、工业区内社区医院、企业医院要定期对本院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治知识培训。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用人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并监督用人单位切实做好员工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尤其是事故应急处理和自救培训。
8.3 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