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引起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原因已经清楚并已消除,中毒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接触限值范围内,经过毒物急性中毒最长潜伏期后,接触人员中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而原有患者病情稳定,应终止应急响应措施。
按照应急响应“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三个等级的应急结束工作分别由相应部门宣布。
6 善后处理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地卫生局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立即组织各有关方面专家,根据现场调查报告、相关资料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对中毒事件进行评估。
6.1 初期评估
6.1.1 评估内容
毒物的种类、数量、暴露方式、途径以及范围;毒物可能威胁暴露范围内的人员数量及分布;人员伤亡情况;卫生救援资源状况;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
6.1.2 评估结果
中毒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波及面、中毒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目前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控制效果、继续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等。评估结果应及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
6.2 处理过程中的评估
在中毒事件处理过程中,还应根据各类情况的不断变化,随时组织专家对中毒事件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6.3 事后评估
在中毒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对事件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中毒事件涉及的毒物种类和中毒事件的性质,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各个环节的经验和教训,中毒事件对社会、经济及公众心理的影响等。
6.4 信息发布与公众宣传
现场指挥部要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定专人及时向媒体发布急性职业中毒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减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
市区卫生局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公众有针对性的进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安全、自救、互救以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特别是要进行毒物防护等方面知识的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6.5 奖惩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结束后,市、区卫生局要及时表彰在应急处理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预防、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保障
7.1 技术保障
7.1.1 职业中毒防控体系
建立以市职业病防治院、市健康教育研究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街道防保所为轴心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防控体系,辅以其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监护机构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防控网络。提供全面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和应急处理技术支持。
7.1.2 医疗救治体系
将市职业病防治院建成“深圳市职业病与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同时将实力较强的市级综合医院和区级人民医院设为“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定点救治医院”,各区根据人口、化学源分布情况、医院服务范围设立1-2家(宝安、龙岗以工业为主的街道按同样标准设立)中毒定点救治医院,对于大工业区内或高危化学源附近社区医院、企业医院有针对性建成具有相应中毒紧急救治能力的医院。建成覆盖全市、针对性强、反应灵敏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救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