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Ⅲ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指一次中毒10-49人,或死亡1-4人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一般(Ⅳ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指一次中毒9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3.3.1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根据《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成立市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市卫生局局长担任组长,市卫生局分管职业病防制副局长和分管医疗救护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各区卫生局局长、市卫生局应急办、办公室、医政处、防疫处、规财处等处室负责人和市急救医疗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市卫生监督所负责人任成员。
市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协助或负责我市发生的重大和较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各区卫生局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成立区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简称区级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一般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3.3.2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应急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开展应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各区卫生应急工作;负责组织本预案的具体制定、修订和管理工作;组建与完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接收并上报重大、较大、一般职业中毒事件信息;落实市级领导小组关于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指示和批示;发出启动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响应措施的指令;组织协调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队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技术培训;组织卫生应急健康教育。
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辖区卫生局应急管理科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
3.3.3 急性职业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行动组
市级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护、职业病防制、卫生监督、专家咨询等4个应急行动组。
⑴医疗救护组。由市急救医疗中心牵头负责,包括市职业病防治院在内的全市急救网络医院参与,组建若干支医疗救护队伍。主要职责是:组织调度事件发生地附近急救网络医院的医疗救护人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现场急救、转运、诊治)。
⑵职业病防制组。由市职业病防治院牵头负责,市健康教育研究所、事发地的区级疾病预防控中心和事发单位参与,组建若干支职业病防制队伍和健康教育队伍。主要职责是:对作业场所进行调查、检测、卫生学评价及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识别中毒源及中毒因素;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控制处理措施;密切监控、及时向市级领导小组和卫生监督组等应急行动组通报事态发展和防制技术资料;开展应急健康教育;必要时组织应急健康检查。
⑶卫生监督组。由市卫生监督所牵头负责,事发地的区级卫生监督所参与,组建若干支卫生监督队伍。主要职责是:协助职业病防制组进入用人单位事件场所调查采样;开展作业场所卫生监督,控制有毒有害场所和物品,现场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及时向市级领导小组和职业病防制组等应急行动组通报用人单位的违法信息。
⑷专家咨询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职业中毒组,负责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级别确定以及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