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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指导意见


  (五)科学核定编制。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编制部门,做好机构编制测算和核定工作。注意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统一核定。由于改革后的管理体制是区县和乡镇统一垂直管理,区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应统一核定,按程序审批。二是编制总额不突破。区县、乡镇两级农业推广机构所需编制,要统筹考虑,确保改革后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在现有编制总额内不增加。三是合理确定。根据区县和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职能和任务,结合当地地理与交通状况、村庄与农户数量、农作物种类和种植面积、养殖方式和规模、农机种类和保有量等,科学测算、合理确定本区县和乡镇或跨乡镇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数,并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求,注意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四是实现"两个确保"。基层推广机构要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占机构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确保在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不低于全区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编制数的三分之二。五是严禁混岗混编。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允许存在人员在编不在岗及其与经营服务人员混岗混编的现象。

  二、创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制

  (六)严格实行竞聘上岗。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事部门,严格执行现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录、合同聘用等人事管理制度,做好区县和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聘用工作。首先,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聘用,要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7〕35号)及相关文件要求,本着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二是新补充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及《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人发〔2005〕114号)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公布岗位、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聘前公示等程序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一般聘期为三年。三是参加竞争上岗的在编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在编在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特别是长期深入农村一线推广的技术人员。仍不满编的可向社会招聘,并优先聘用长期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编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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