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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农业局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指导意见
(京农函〔2007〕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充分发挥其在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宜居城市、培养新型农民、构建和谐新农村等方面的重要支撑作用,满足广大农民对农业科技的迫切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以下具体指导意见。

  一、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制

  (一)认真细化公益性职能。明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是改革的重要前提。《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基层国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八项公益性职能:关键新技术、新品种、新能源等的引进、试验示范及推广;土情、肥情、墒情、疫情等公共性农情监测、预报和处置;农业投入品及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的监测;面源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水土保持与水源保护,水土资源管理;农业重点公益性工程建设,规划设计与指导;乡镇推广机构和村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的指导与管理;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各区县要在《实施意见》规定的职能范围内,根据当地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发展目标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结合种植、农机、水产等不同行业特点,对公益性职能进行细化。在细化公益性职能时,既要防止把政府应承担的公共服务简单推向市场,也要防止脱离实际任意扩大公共服务范围。

  (二)科学设置基层推广机构。各区县要根据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的需要和农民的需求,遵循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和公益性职能履行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选择基层机构设置方式。有条件的区县,应将农业各行业服务中心(包括种植、农机、水产等,以下简称"中心")整合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条件不成熟的区县,可维持原机构现状。"中心"下属的专业站、所,应根据"中心"机构设置方式和细化的公益性职能调整和完善,对种植、农机、水产等专业站、所,应统一名称为"××技术推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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