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行处置
(九)对于申请自行处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设立由协调小组监控的财务专户,用于复工续建的资金应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十)申请自行处置的开发建设单位若已丧失开发资质,应重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发资质。
(十一)自行处置的烂尾楼项目在满足土地出让有关政策规定及已审批的规划技术标准的前提下,经协调小组批准,可适当调整其使用功能,非商业用途改为商业用途的按其所处土地等级补缴不同用途基准地价和基准容积率折算的楼面地价的差价。
因功能改变引起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位不足等情况而无法满足现行规划技术标准的,原则上按原技术标准执行。
(十二)烂尾楼项目容积率、建筑面积和建筑层数原则上按原规划指标控制。已经超建的,在满足规划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由规划部门处罚后按现状重新审批。增容部分应补缴相应土地规费,该费用按批准销售年度地块基准地价和基准容积率折算的相应楼面地价。所补交的规费和所处的罚金由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补交,否则以实物抵偿。
六、司法处置
(十三)开发建设单位不申请自行处置的或复工续建后进度严重滞后的烂尾楼项目,协调小组引导当事人提出诉讼,司法部门优先考虑依法以整体转让的形式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按照法定清偿顺序清偿相关债权债务和税费。
(十四)烂尾楼项目拍卖应按原规划指标及使用功能建设,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调整或变更。
(十五)烂尾楼项目整体转让后,买受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方可进行开发。
七、产权登记
(十六)烂尾楼工程的续建单位应及时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工作。
若开发建设单位缺位或无故拖延,可由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向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统一提取土地权属及建审资料,并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测绘。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商品房和安置房历史遗留产权登记问题的若干意见 》(榕政综[2006]39号)先予办理预先登记和测绘数据备案后,业主凭购房合同、发票等资料自行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
(十七)涉及欠税的烂尾楼项目,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欠税房地产楼盘办理“两权证”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6〕38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