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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2007年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福州市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了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以下简称烂尾楼),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机构
  (一)成立福州市处置停缓建工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对烂尾楼的认定、参与烂尾楼项目处置并作好组织协调、督查等工作。
  二、处置对象
  (二)本意见处置对象为经协调小组认定的,停工1年以上、形象进度为±0.00以上的烂尾楼项目。
  三、处置方式
  (三)对于有能力自行处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于2008年1月1日前向协调小组申请复工续建;对于2008年1月1日前仍未申请复工续建的,或复工续建后进度严重滞后的,一律进入司法处置程序。
  四、处置原则
  (四)烂尾楼项目复工续建时,建设单位应将原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重新报规划、建设等部门复核,相关部门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状的原则,按协调小组协调意见予以简化复核手续。
  (五)对于原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的烂尾楼项目,执行现行规划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可执行项目原审批时的技术标准。
  (六)烂尾楼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有效期一般不得延期。
  2003年12月1日之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烂尾楼项目,按新旧标准计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差价。
  (七)烂尾楼项目规划变更后,其消防设计必须重新报消防部门审核。对于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执行项目原审核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八)烂尾楼工程竣工后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可按原审批的标准进行验收。
  若开发建设单位缺位或无故拖延,可由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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