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

  (一)警告、限期改正;
  (二)责令赔偿因生产或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饲料产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对直接责任者,建议其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一、关于《广东省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办法》(省政府1991年1月28日以粤府函〔1991〕19号文批准)的第十四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监督社区经济组织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对社区经济组织违反本登记办法的行为,可根据情节由市、县(区)登记主管机关给予警告。”

  二十二、关于《广东省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省政府1991年3月25日以粤府〔1991〕36号文发布)的第十八条删去;第十九条相应改为第十八条。

  二十三、关于《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政府1991年6月25日以粤府〔1991〕78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句话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其他内容不变。
  2.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种苗或者木材、竹材、木竹加工成品半成品的,除按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可并处50元至2000元罚款。”
  3.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决定。罚款全部上缴当地财政,用于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四、关于《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省政府1991年12月7日以粤府〔1991〕150号文发布)的第十七条修改为:
  “对违反本办法者,由主管工程项目的建委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一)对违反第五、七、八、十条规定者,由建委限其在10日内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予以警告,并对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第九条规定者,由省建委责令限期改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承担;
  (三)对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委、银行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者,由建委予以警告,限期撤离该工程,有违法所得的,按违法所得3倍以下处以罚款,但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因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损失的,由施工企业赔偿;
  (五)对违反第十五条规定者,由建委责令其整顿,追究企业领导人责任,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六)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五、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省政府1992年1月17日以粤府〔1992〕9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二十七条,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2.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 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或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有意隐瞒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情节,或者拒绝配合事故调查,以及无故拒绝治疗、检查者,社会保险机构在其未改变上述行为以前,可以暂不发给或减发其有关保险待遇。对虚报冒领的,如数追回。”

  二十六、关于《广东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省政府1992年1月30日以粤府〔1992〕17号文发布)的第二十条删去,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二十七、关于《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省政府1992年3月20日以粤府〔1992〕30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制定含有罚没内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规定,罚没权限和程序必须明确,罚款项目和标准必须具体。”
  2.第七条修改为:“在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省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规章,可按《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设定罚款项目和罚款标准。”
  3.第十七条修改为:“执罚单位的罚没收入,一律全额上缴财政,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分成。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坐支、转移、私分、挪用和拖延上交罚没收入。”
  4.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执罚单位对违法、违章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罚没处理,必须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被处罚者在规定期限内将罚没款项上缴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罚没款专户,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按规定可当场执行处罚的,按《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