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实施意见
(合再就办[200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广开就业门路,探索实行阶段性就业、弹性就业等多种灵活的就业形式,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出中心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合政办[2000]4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建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建立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下岗、失业职工自愿组织,通过从事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和公益性劳动,以及以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而又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社会劳动组织。其宗旨是帮助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孵化小企业、培养小企业的领头人。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建立的条件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牵头领办人应是下岗、失业职工;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原则上要有3人以上组成,下岗、失业职工须占从业人数的70%以上;
(3)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必须在认定的从业范围内、管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机构(即区百帮服务中心)确定的经营场所内、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
二、申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程序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需由牵头领办人向所在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申请书(见附件1)
(2)劳动组织章程(见附件2)
(3)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名册(见附件3)和下岗、失业证件
(4)非正规劳动组织出资者名册(见附件4)
(5)从事特种行业服务项目的,须先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对从事食品等项目的作业人员,办理“卫生许可证”持证经营)
2、经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机构审核后,填写“认定申请书”(见附件5)并签署意见,报送市再就业办审定,对符合条件者市再就业办颁发《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有关年检工作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