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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以人为本”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三)严格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对凡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要按定额编制定员,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班组或工种岗位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定员管理,充分调动和提高工人劳动生产积极性,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三、工作制度
  (一)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应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专职做好企业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制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制度。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劳动定额定员管理的规定及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平均先进和可操作的企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将劳动定额定员落实到矿井的每个工作岗位。煤矿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每2~3年应修订一次。
  煤矿在遇有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生产设备和机械化程度发生重大改变、生产工艺和技术操作方法发生重大改进,以及发现劳动定额定员存在较大问题时,应及时予以修订本企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
  (三)严格落实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对生产矿井、生产矿井对生产区队要层层建立劳动定额定员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奖惩内容。
  (四)健全完善有关工作制度。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订和完善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切实做好劳动定员原始记录、入井人员考勤和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劳动定员标准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四、具体要求
  (一)控制入井人数。省属国有煤矿每个采区范围内每班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其中每个回采工作面范围内每班不得超过50人。市、县属煤矿和乡镇煤矿,按照批准的矿井核定生产能力,能力4~9万吨(含9万吨)的矿井,每班每万吨年生产能力不得超过7人;若市、县(区)政府规定的矿井最大单班下井人员限额数低于每班每万吨年生产能力7人时,则按市、县(区)政府规定的限额数执行。能力9万吨以上(不含9万吨)的矿井,每班最大下井人数按市、县(区)政府规定的限额数执行。地面辅助工种的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井下作业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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