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煤行管字〔2006〕121号)
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煤炭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为有效规范我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特制定印发《江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并随文转发《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江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优化矿井采掘布局;改革采煤工艺,提高机械化水平,提高全员工效;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员标准,严格劳动定员管理,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
安全生产法》、《
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煤矿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减人提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