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厅相关机构制作建设行政许可文书,应当执行《建设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见《辽宁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辽建发[2004]53号),统一编号,并加盖厅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或厅印章。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许可文书制作分工。
(一)窗口负责制作下列文书: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4、《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厅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制作下列文书:
1、《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2、《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3、《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4、《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三)厅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制作下列文书:
1、《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2、《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3、《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4、《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5、《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6、《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7、《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8、《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9、《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章 即时办理事项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公告》和有关规定,向厅窗口报送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窗口主办人员按即时办理事项的不同情况分别填写下列审核表,并对申请材料初审,经窗口辅办人员复核、窗口负责人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一)《辽宁省建设厅企业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变更审核表》(附件4);
(二)《辽宁省建设厅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审核表》(附件5);
(三)《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工作单位变更审核表》(附件6);
(四)《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遗失补办审核表》(附件7);
(五)《辽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作单位变更审核表》(附件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