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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4、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建设行政许可申请的相关手续。
  (五)对已受理限时办理的建设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应当在2日内制作《辽宁省建设厅建设行政许可事项交接单》(附件2),交接单一式两份,经交件人、接件人签字后,由窗口和相关业务机构留存。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许可审核、核准、认定、审批。
  厅业务机构按下列程序要求进行建设行政许可的审核、核准、认定与审批。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组织建设行政许可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报厅分管领导审核、核准、认定、审批;
  (二)对需要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三)对建设部核准、认定、审批的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向建设部报送申请材料;
  (四)起草建设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报厅分管领导审定;
  (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办结建设行政许可初审、核准、认定、审批工作。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厅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厅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延长时限的建设行政许可,应当在时限期满前2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交给窗口,由窗口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委托的经办人)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人。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制作。
  厅业务机构根据厅领导签发的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制作书面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及证件,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许可决定送达。
  (一)厅业务机构填写《辽宁省建设厅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情况回执》(附件3),一并将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文件、《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行政许可证件交给窗口。
  (二)窗口收到业务机构送达的《辽宁省建设厅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情况回执》、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文件、《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行政许可证件后,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委托经办人)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人。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提出延续、变更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按本章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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