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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窗口A角负责建筑业、工程监理等行业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B角负责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科技、工程造价、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等行业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四章 限时办理事项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许可申报。
  (一)申请人应当按《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公告》(辽建发[2007]3号)和有关规定,向受理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可以到厅窗口领取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文本,或者从“辽宁省建设厅信息网”(网址:www.cc.ln.gov.cn)上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一级(甲级)资质的,可以从“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上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应当按申请书格式文本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有关内容。
  (三)申请人应当按《辽宁省建设厅实施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公告》要求,向受理部门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按申请材料目录顺序和有关规定将申请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许可受理。
  (一)各受理部门核查申请材料原件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及核查人员名章。
  对不需向厅报送的申请材料原件,受理部门应当即时退给申请人。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汇总后,填写《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情况一览表》,并将《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情况一览表》(含Excel电子文档)和申请材料报送厅窗口。
  (三)窗口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人或申请人(申请人委托经办人)。
  (四)窗口受理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形式规范、符合法定程序的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及申请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的建设行政许可申请,5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材料的内容;
  3、对依法不需要取得建设行政许可、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行政许可,即时答复申请人或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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