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即时办理建设行政许可有关事务工作;
(四)统一送达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建设行政许可证件;
(五)公告建设行政许可核准、认定、审批结果;
(六)接待涉及建设行政许可事项来访和咨询。
第七条 厅规划处、房产处、质量安全处、市场处、城建处、科技处、招投标处、造价总站、质量监督总站等相关业务机构(以下简称相关业务机构)职责:
(一)对窗口移交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厅分管领导审核、核准、认定和审批;
(二)对需要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组织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三)依法组织建设行政许可检验、检测、鉴定、考核和专家评审等工作;
(四)向建设部报送由建设部核准、认定、审批的建设行政许可事项;
(五)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证件;
(六)负责本行业有关资质管理数据库数据的录入、调整和维护;
(七)按照《辽宁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负责建设行政许可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按申报许可事项要求,核对申请材料是否与原件或原始凭证一致,核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按《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情况一览表》(附件1)要求,负责对建设行政许可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形式,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厅窗口;
(三)督促申请人按要求进行网上报送申请材料;
(四)及时领取本地区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建设行政许可决定、证件等,并送达申请人。
第三章 窗口设置
第九条 厅审批办设置两个窗口,每个窗口配两名工作人员,实行AB角制度,按所负责许可事项,互为主办人员和辅办人员,所有许可事项应当由主办人员初审、辅办人员复审。
第十条 第一窗口A角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等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B角负责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机构、房产测绘等行业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