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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和清理隐性就业工作的意见


  3、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应要求参保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所在辖区的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

  4、市社会保险局根据地税部门反馈的征缴情况,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2000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为582元)作为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当年新招的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参加工作当月的全部工资收入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2001年度,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为20%,个人缴费费率为6%;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率为2%,个人缴费费率为1%,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其雇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分别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300%之间的若干档次确定,缴费费率统一为16%。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7月1日至31日):各区负责将从事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业务人员配备到位,并报市社会保险局备案。

  第二阶段(8月1日至31日):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对区、街道、社居委从事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业务人员及其分管领导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阶段(9月1日至30日):各区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排,于9月30日前将统计汇总情况报市社会保险局备案,建立基础数据资料。第四阶段(10月日开始):各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进入正常运行轨道。年内,各区通过积极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力争实现辖区内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参保率达到80%以上。

  二、关于清理隐性就业工作

  (一)清理隐性就业的对象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职工。

  (二)对隐性就业中已实现再就业的界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已实现再就业:

  1、与新的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的事实劳动关系,收入较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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